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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工作措施【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5-05-12 22:00:56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征管工作措施【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五篇】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
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
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
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
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
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
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
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
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
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
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
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
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
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
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
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
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
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
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
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
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
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
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
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
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
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
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
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按照“抓大、控中、协小”的税收征管思路和“重点税源精细化、一般税源规范化、零散税源社会化”的税源管理理念,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构建“政府主导、地税牵头、部门配合、街乡参与、司法保障、综合治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成立各街乡协税护税办公室,各街乡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地税税务所、国税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派出所、土管所、城管所、房管所、社会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三是以社会居委会为依托,成立各街乡税务服务站,各街乡分管负责人任站长,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外聘协税人员和国地税税收管理员等为成员。各街乡要在8月25日前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和税务服务站,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

为了提高执行力,增强有效性,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合二为一,整体推进,综合治税。

(一)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主要由有关部门配合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协助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现涉税(费)信息按时报送、代征(代扣)有关地方税收、实施零散税收源泉控管、加强税务司法保障等;基本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以信息管税。

区地税局:负责主动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牵头搞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区国税局:负责按月互换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停(歇)业、非正常认定、注销、迁出、外出经营信息;按季报送个体“双定”户定税营业额信息;按季互换企业所有税税种认定信息;按季报送重点税源户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入库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临时经营户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努力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区财政局:负责按月报送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处置、清产核资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管理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据;按季报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负责核定地方税费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经费;协助区地税局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制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从而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编办: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区发改委:负责在年初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按季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按季报送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按年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宏观经济资料。

区经信局:负责按季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破产兼并企业、改组改制企业信息资料;按年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及年检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按件报送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负责按季报送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辖区金融机构: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推诿和拖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工商分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按季度报送工商登记信息(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吊销);按年报送工商登记年审信息;按月报送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负责工商、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关口把关。

质监分局:负责按季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情况。

规划国土分局:负责按季报送采矿许可证发放和资源开采、土地回收、土地交易、土地划拨、土地转让等信息资料以及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征用、出让、出租、交易等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土地收储、整理、回购、转让、委托交易等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税值税等。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充分分挥税收杠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建设局:负责按季报送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住宅总面积和门面、写字楼等非住宅总面积等信息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统计表(预售房、现房、抵押房面积及销售价格、销售额)等信息资料;负责按季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伍信息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负责按季报送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信息;协助区地税局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区房管局:负责按季报送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信息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先缴税后发证;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按季度报送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每半年报送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体营运车辆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按年报送当年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个体营运车辆营业税。

区民政局:负责每半年报送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文体局:负责适时报送商业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每半年报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区卫生局:负责每半年报送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区科技局:负责每半年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技术合同审核和认定情况。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及时向区地税局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每半年报送一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名单;按年报送年审合格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的企业名单;按月传递各项规费核定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按季报送进驻企业相关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月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区地税局共同研究分析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部门、地税部门、企业三者之间排污费核定、征收、缴纳的关系。

公安分局:负责按季报送所管辖车辆的登记、年审、转移、报送等数据信息;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协助区地税局依法实施部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区地税局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司法局: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办理鉴证、公证的情况;负责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

区安监局:负责按季报送各街乡涉税矿产计量数据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关、停、并、转及自然灾害等)。

区综治办:负责按季报送“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私房出租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区残联: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汇总表》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决定书》;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证》发放等信息。

区总工会: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代征工会经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地税局沟通,建立健全涉地方税费信息共享制度。每半年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通报下列资料: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情况;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情况;企业进出口贸易等情况;其他涉地方税费信息。

(二)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主要由各街乡协助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对个体等零散税收开展“四催”和代征税款,“四催”具体为:“催办”,催促无证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催报”,催促纳税人到地税征收大厅或税务服务站申报税款;“催存”,催存纳税人预存刷卡税金;“催缴”,催税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催报催缴、协助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定额(包括定额核定及调整)、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停歇业的管理、非正常户认定的管理、注销户的跟踪管理、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协助区地税局征收的地方零散税收包括:个体户税收、市场税收、私人房屋出租税收、通过协税护税组织清查出的企业类漏征漏管户(含房屋出租经营户)在纳入正常户管前查补的税收、其他无证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收。

三、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区地税局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区地税局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各受托单位要打破行政界限、克服一切困难、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完成好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地税局研究制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奖惩措施,从而充分调动三级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
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
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
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
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
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
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
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税收征管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等7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以尽量减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巨大作用。为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就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以及防止和减少税务行政赔偿发生的对策思考作一粗浅的论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以定义出,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
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同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实施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普遍的对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因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产生损害后果。如果说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负赔偿责任④。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⑧。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另外,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
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⑨。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

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作出征税行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担义务;
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
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而言,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影,向,就义务而言,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担新的义务。因此,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受到影响的行为,故须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没收的财产必须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因此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会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很明显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如果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须予以赔偿⑤。

(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⑥。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虽然是由于纳税人欲行逃避纳税情况紧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限制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终结处理,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使认为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时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如果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

(五)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
税务机关有权作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提供担保,如果舍弃此前提条件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⑦。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使用不当会造成行政专横。因而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此规定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行为,类似于行政许可行为,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拒绝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由此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才能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以尽量避免税务行政赔偿的出现呢?笔者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这是加强依法治税,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应在县以上税务机关中设立法制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议和牵头起草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通约束力涉及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参与各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税务行政赌偿、法制培训、宣传和咨询等,为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行政。

(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首先要不断学习。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兼之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和扩大阶段,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法规、新政策层出不穷。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则断然搞不好税收执法工作的⑩。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和法律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逐步提高,羁绊中国老百姓数千年的“民不告官”的封建思想正在为人们所抛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⑾。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错误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赔偿。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
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
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
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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